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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发行优先股公司的数字陷阱(续)
来源:紫金港资本首席研究员 陈绍霞 | 作者:goldportcap | 发布时间: 2016-08-13 | 1719 次浏览 | 分享到:

部分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未扣除优先股股利

由于优先股股东有权参与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按照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获得股利收益,因此,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并不全部属于其普通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实际上与优先股股东共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只有扣除了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股利后的净利润才属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上市公司披露的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股获得的收益,因此,已发行了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扣除优先股股利。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有关条款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10.基本每股收益应按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除以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11.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应为当期扣除优先股股利后的净损益。”

“13.应从当期净利润中扣除的优先股股利金额如下:(1)当期宣告发放的非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2)当期累积优先股要求的优先股股利全部金额,无论这些股利是否已宣告发放。当期优先股股利金额不包括属于以前期间、但在当期支付或宣告发放的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中有关条款规定:“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由于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在发布时还没有优先股发行的先例,准则中并不没有提及优先股,但准则规定,每股收益应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优先股股利显然不属于普通股股东,因此,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扣除优先股股利。

计算分析表明,大部分发行了优先股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披露的每股收益数据扣除了优先股应享有的股利,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财报中的每股收益数据未扣除优先股股利。

表六中“每股收益R”是上市公司今年1季报披露的每股收益金额,“每股收益S”是假设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未扣除优先股股利而计算出的每股收益,“R-S”是二者的差。表六的测算表明,表中的上市公司“R-S”的差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的值为0.00,说明这些上市公司今年1季报披露的每股收益数据很可能没有扣除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股利(详见表六)。

表六、部分发行优先股公司16年1季报每股收益与假设每股收益比较  单位:亿元、元(每股)

以中原高速为例,该公司于2015年发行优先股34亿元。中原高速公告中称,公司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根据固定股息率获得的固定股息,固定股息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及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二是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的分配。

中原高速优先股的固定股息率为5.8%,剩余利润分配部分,最近一次分配方案为向优先股股东每股(每股面值100元)派发现金2.3886元,由可以计算出,其优先股股息率合计为8.1886%。最近一年,中原高速向其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共计2.784亿元(34*8.1886%),折算到1季度的净利润中,归属于优先股股东的股利为6960万元。中原高速2016年1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224万元,扣除优先股股利6960万元后,2016年1季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9264万元,以此除以其总股本22.47亿股,中原高速2016年1季度实际每股收益应为0.0412元、显著低于其1季报披露的每股收益0.0722元。

以康美药业为例,康美药业于2014年发行30亿元优先股,采取固定股息率,票面股息率为7.5%。由此可以计算出,其优先股股东2015年全年享有的股息为2.25亿元、2016年1季度享有的股息为0.5625亿元;2015年和2016年1季度康美药业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7.57亿元和9.89亿元,扣除优先股股利后,2015年和2016年1季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5.32亿元和9.33亿元,以此除以其总股本43.97亿股,康美药业2015年实际每股收益0.576元、低于其2015年报披露的每股收益0.623元,康美药业2016年1季度实际每股收益0.212元、低于其2016年1季报披露的每股收益0.225元。
 
建议有关部门修订、完善相关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由于优先股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对发行优先股公司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的计算,涉及优先股的部分都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由此导致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上的混乱现象。部分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净资产时扣除了优先股权益,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扣除了优先股股利,而另有部分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时则没有扣除优先股权益和优先股股利,由此导致计算的结果虚增了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对投资者形成一定程度上的误导。以中原高速为例,2016年1季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5.4581元,8月5日中原高速股票的收盘价为4.53元,显著低于其每股净资产,属于破净概念股,但根据笔者前文分析,其实际每股净资产仅为3.9586元,股价并未跌破每股净资产,市净率为1.14倍。投资者如果不加分析、将其列为破净股并据此投资,则陷入财务数字陷阱。

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是投资者进行估值分析(市净率、市盈率)时的重要财务数据,考虑到部分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后披露相关财务数据混乱的现状,个人认为,投资者在做投资分析时,应关注其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如果“其他权益工具”余额大于0,则应分析其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据是否扣除了优先股等其他权益,每股收益数据是否已扣除优先股股利等。

另一方面,考虑到当前已有数十家上市公司发行了优先股等权益工具,有关部门有必要修订、完善相关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对发行优先股公司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根本上杜绝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乱象,以免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由于A股市场绝大多数股票投资者持有的都是普通股,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和使用,建议在上市公司利润表中增设项目“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在资产负债表中增设项目“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权益”,以反映扣除优先股股利后普通股股东享有的净利润和扣除优先股权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