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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税免征待何时?
来源: | 作者:goldportcap | 发布时间: 2016-12-30 | 1504 次浏览 | 分享到:
8月31日,证监会、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的通知明确表示,“完善鼓励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税收政策,降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成本,提高长期投资收益回报。” ,这意味着政策面有意进一步出台红利税优惠政策,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以拯救深陷困境的当前A股市场。

自2004年1月国九条发布以来,红利税免征一直为广大投资者所期盼, 2008年后,随着A股市场再度陷入漫漫熊市,股市投资者损失惨重,免征红利税的呼声四起,证监会高层也响应投资者的呼声,呼吁减免红利税。

虽然市场各方一直期盼红利税免征,虽然管理层也表示,一直非常关注并积极协调,但是,迟迟没有结果。红利税免征阻力重重,反对红利税免征的理由主要包括:

红利税并不涉及重复征税问题;
对上市公司股东免征红利税,对非上市公司不公平;
免征红利税后上市公司大小非受益更多;
免征红利税,造成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之间税负不公;
免征红利税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针对当时流行的一些反对红利税免征的理由,2012年7月,笔者为《证券市场周刊》撰写《红利税减免对谁不公?》一文,逐一批驳了这些似是而非的观点。2012年7月-8月间,笔者为《证券市场周刊》、《中国会计报》等撰写红利税系列分析文章,探讨红利税的问题与弊端,以期推动红利税免征。

当前A股市场仍然笼罩在一片恐慌氛围中,近期市场屡屡上演千股跌停惨剧。期待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免征红利税政策,鼓励理性投资、长期投资,缓解当前市场的恐慌情绪。
 
红利税优惠政策应尽快出台

8月31日,证监会、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促进结构调整和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该通知明确表示,积极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完善鼓励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税收政策,降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成本,提高长期投资收益回报。”

我国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的税收为红利税,这意味着政策面有意进一步出台红利税优惠政策,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以拯救深陷困境的当前A股市场。

中国股市历经20多年的发展,始终无法走出暴涨暴跌的怪圈。每一轮暴涨都无一例外地以暴跌告终。去年12月初,笔者为《摩尔金融》撰文《牛市进行时,且行且珍惜》,认为“在历经近七年的熊市之后,当前A股市场已经进入新一轮牛市”,但同时表示:“A股市场每一轮牛市最终往往演变为疯牛,牛短熊长、暴涨暴跌的轮回几乎是中国股市的宿命。”此后,以创业板为代表的小盘股、题材股以令人瞠目的方式在短短4个多月时间里股价上涨数倍、高度泡沫化,仍然大大超出笔者意料之外。随之而来的是雪崩式杀跌惨剧,由疯牛狂奔到熊气弥漫,市场陷入恐慌性跌停潮,屡屡创下千股跌停、乃至两千多股跌停的空前惨烈纪录,大批股票价格遭遇腰斩、甚至暴跌80%以上,酿成A股史上前所未有的股灾,曾经为市场各届寄予厚望的一轮牛市行情就此夭折。

个人认为,在经历如此惨痛的暴跌后,痛定思痛,管理层有必要反思、总结,并出台针对性的举措,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在A股市场重演。

有什么样的市场,就会有什么样的投资者,有什么样的制度环境就会造就什么样的市场。A股市场投资者不是天然的赌徒,为什么A股市场热衷于炒作垃圾股、题材股?为什么我们的市场长期以来无法摆脱暴涨暴跌的怪圈?

优化资源配置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然而长期以来炒小、炒差、炒新、炒各种虚无缥缈的概念成为A股市场主流,我国股票市场呈现出劣币驱逐良币、资源配置逆向化的乱象。

个人认为,制度性缺陷引发市场估值体系扭曲是导致这一乱象的根源,由红利税所衍生的一系列问题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市场冷对现金分红、热炒高送转等题材原因探讨

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股市投资人在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方面就逐渐形成了一种明显异化的倾向: 市场热衷于追逐高送股、高转增股、而对于派发现金红利方案则极为冷淡。推出大比例送、转股的股票,其股价通常会受到市场热烈追捧而大幅上涨,而推出高现金分配方案的股票,股价往往以大幅下跌回应。为了迎合二级市场的偏好,一些上市公司甚至在股东大会上临时修改分配方案,将现金分红改为送转股。高送转、低分红的分配方案每每受到市场一片喝彩、而高派现的分配方案却频频遭受投资人冷遇。

我国股市投资者为何舍本求末、冷对现金分红,却热衷于炒差、炒小、炒新、追逐并无实质意义的高送转以及各种虚无缥缈的概念?笔者认为,股民冷对现金分红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庄股”时代的遗毒,二是红利税造成参与现金分红的投资者市值损失。

90年代中期之后的一段时期,中国股市庄股横行,机构坐庄、散户跟风,成为市场的主流,并形成了中国股市所独有的一套庄股文化。大比例送转股正是庄股操盘的常用手法之一。庄家做庄通常需要上市公司消息面配合,大比例送转股、除权摊低股价再拉升以吸引股民跟风是庄家惯用的操盘手法,当年德隆系就是这样长期操纵老三股(合金投资、湘火炬和新疆屯河)。在这种畸形的庄股文化的熏陶下,一代股民长期与庄共舞,在利润分配方面形成了追逐高送转股的偏好。在2001年后历时近五年的大熊市中,庄股纷纷崩盘谢幕,德隆系也因资金链断裂而上演高台跳水的惨剧。然而,由庄股文化所派生的对高送转股的偏好却在一代股民心中根深蒂固。

2008年以来,随着大小非的上市流通,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配合大小非股东顺利实现高价减持,频频推出高送转方案,讲故事、编题材风行;近年来,一些明星私募也屡屡在股东大会上提议推出高送转方案,借机拉抬股价,以吸引广大股民的眼球,庄股文化死灰复燃。由此导致广大股民热衷于上市公司高送转,而冷对现金分红。

市场对现金分红表现冷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参与现金分红的投资者会由于缴纳红利税而产生亏损:理论和实证分析均表明,在存在红利税的政策背景下,上市公司分红越多、参与分红的个人投资人的亏损越大。

举例来说,上海汽车2014年度每股现金分红1.3元(含税),股权登记日7月21日、当日收盘价24.49元。假设某个人投资人持有该股10000股,除息前市值为244900元;则其除息价为23.19元,投资者参与现金分红获现金红利12350元(缴纳红利税650元),如果除息日当天股价不涨不跌即保持23.19元的水平,则投资者的市值为244250元(231900+12350),个人投资者参与现金分红市值损失650元。

曾经有人认为,投资人的分红损失是由于交易所的除权规则不合理造成的,如果修改除权规则,按投资人实际分得的税后红利除息,则投资人就不会有分红损失。其实,投资人的损失与交易所除权规则无关,关键问题是,只有个人投资者须缴纳红利税,红利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法人机构投资者无须缴纳红利税。

举例来说,在上述分红的案例中,个人投资者由于缴纳了红利税,每股实际分红1.235元,其除息后每股成本23.255元,而机构投资者无须缴纳红利税,每股实际分红1.3元,其除息后每股成本为23.19元;如果交易所按税后红利除息,即除息价设定为23.255元,则由于机构投资者成本为23.19元,存在0.065元的套利空间,必然会有机构参与分红套利,导致股价相应下跌到23.19元。

由于不同投资主体的税费负担不同,法人机构投资者无须缴纳红利税,而个人投资者即广大股民在除息日须按分红额(包括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缴纳红利税,股民较机构投资者额外承受了税费负担。因此,对广大个人投资者而言,除息日参与现金分红由于缴纳了红利税必然造成其市值缩水,除非除息后股价上涨,否则个人投资者将因此遭受投资损失。

笔者曾以50红利指数成份股作为样本,对上市公司分红除息日的市场表现进行分析,实证分析表明,除息日样本股总体表现为下跌,并没有走出填权走势,因此,参与分红的个人投资者由于缴纳红利税而造成的损失无法从股价填权中获得补偿。上市公司分红越多,个人投资者相应的亏损会越大。

正是因为参与现金分红的投资者会由于缴纳红利税而产生亏损,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会选择回避现金分红股,从而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方案失去兴趣,冷眼面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综上所述,一方面,投资者由于缴纳红利税而产生亏损,投资者冷对现金分红,另一方面,长期以来A股市场独特的庄股文化使市场热衷于高送转等题材的炒作,二级市场股价操纵与上市公司利润操纵、高送转乃至各种故事题材相配合,屡屡掀起炒作狂潮,而脱离上市公司基本面的股价暴涨最终引发灾难性的暴跌,A股市场陷入周期性的暴涨暴跌的轮回。

痛定思痛,核心的问题是价值,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只有持续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提高整个市场股票的内在价值,并严厉打击二级市场股价操纵行为,使市场规范有序运行,才能使市场走出暴涨暴跌的轮回,中国股市才有可能步入长期慢牛走势,而不是深陷牛短熊长的周期性震荡中难以自拔。

免征红利税,鼓励理性投资、长期投资

红利税关键的问题在于,市场不同投资主体的税负不同,只有A股的个人投资者和基金才须缴纳红利税,由此导致其参与现金分红时在除息日因缴税而市值缩水,有违税收立法的公平原则;公司制企业所分配的红利属于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红利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重复征税加重了相关纳税人的负担,也违背了税收立法的公平原则。理论和实证分析均表明,在存在红利税的政策背景下,上市公司分红越多、参与分红的投资人的亏损越大,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对现金分红失去兴趣,热衷于追逐高送转游戏,不利于市场树立价值投资理念。

红利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法定税率为20%。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提出要“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2005年6月上证综指击穿千点之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征收红利税,实际税率降为10%。虽然税负减半,但与投资人所期盼的免征红利税的目标仍相差甚远。

自2004年初国九条发布以来,红利税免征一直为广大投资者所期盼, 2008年后,随着A股市场再度陷入漫漫熊市,股市投资者损失惨重,免征红利税的呼声四起,证监会高层也响应投资者的呼声,呼吁减免红利税:

2010年3月“两会”期间,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向“两会”提交了“优化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促进直接融资发展”的提案,建议免征红利税。
2012年“两会”期间,包括前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和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等多位代表委员也提议免征红利税;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在人民网回答网友问题时,对于网友提到的分红扣税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一直非常关注,为适应市场变化,正在积极协调降低公司分红相关的操作成本,提高对股东的回报。

虽然市场各方一直期盼红利税免征,虽然管理层也表示,一直非常关注并积极协调,但是,迟迟没有结果。红利税免征阻力重重,反对红利税免征的理由主要包括:

红利税并不涉及重复征税问题;
对上市公司股东免征红利税,对非上市公司不公平;
免征红利税后上市公司大小非受益更多;
免征红利税,造成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之间税负不公;
免征红利税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针对当时流行的上述反对红利税免征的理由,2012年7月笔者撰文逐一批驳了这些似是而非的观点(详细分析见《红利税减免对谁不公?》一文)。2012年7月-8月间,笔者为《证券市场周刊》、《中国会计报》等撰写红利税系列分析文章,探讨红利税的问题与弊端,以期推动红利税免征。1个多月后,证监会回应,正与有关部门研究推出差异化红利税政策。2012年11月,财政部等出台了差别化红利税政策: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期限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期限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持股期限按先进先出法计算。

针对这一政策的出台,笔者当时撰文《免征红利税预期落空 差别化红利税政策聊胜于无》认为,该次红利税新政实际减税力度较小,对股市的总体影响有限,难以从根本改变我国A股市场过度投机的氛围。随后在A股市场发行的新股浙江世宝、洛阳钼业遭遇暴炒,浙江世宝A股价格达到其H股价格7倍多,突显了我国A股市场赌场本性难移。个人认为,制度性缺陷引发市场估值体系扭曲是导致这一乱象的根源。橘逾淮而为枳,浙江世宝在香港上市多年并不曾被爆炒,其在A股市场一上市即掀起炒作狂潮,显然与A股市场的制度环境有关。只有对A股市场的制度性缺陷进行彻底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改变长期以来我国股市的赌场形象。

笔者认为,考虑到减免A股投资者的红利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公平市场税负;另一方面,股票的内在价值等于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随着红利税的免征,投资者的股利收益显著提高、蓝筹股的投资价值会相应得到提升,有利于引导价值投资理念,鼓励长期投资、理性投资,抑制过度投机行为;且免征红利税,对财政收入影响甚微。
红利税优惠政策应尽快出台

在经历上半年的疯牛行情后,A股市场迅速陷入深度熊市。当前A股市场仍然笼罩在一片恐慌氛围中,近期市场屡屡上演千股跌停惨剧。8月31日,证监会、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的通知明确表示,“完善鼓励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税收政策,降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成本,提高长期投资收益回报。”期待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免征红利税政策,缓解当前市场的恐慌情绪。如果政策面有意继续按持股期限实施差别化红利税政策,也有必要对现行政策进行优化,降低实际税负,建议如下:

1. 对持股期限一年以上的免征红利税。对长期投资者免征红利税,使其在参与现金分红时,市值免受损失,提高投资者的分红收益,有利于提升蓝筹股的内在价值,鼓励理性投资、长期投资。

2. 改变持股期限的计算方式,由现行的先进先出法改为后为后进先出法。从雪球网等一些股票投资社区网友的交流来看,很多银粉看中银行股的低估值、高现金分红而长期持有银行股,但相当一部分长期持股者,在长期持股仓位不变的情况下,也会利用融资账户在股价大跌时做一些波段操作:

假设某投资人一般账户持有浦发银行3000股,且持股时间大于一年,当浦发银行股价阶段性跌幅较大时,他可能会利用融资账户买入1000股,反弹后再卖出这1000股,如果该投资者平均每两个月做一次这样的操作、半年内操作了三次,那么,虽然其普通账户上的3000股始终没有交易,但由于在融资账户上进行了上述操作,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其普通账户上3000股浦发银行的持有时间就更新为半年内,如果参与现金分红后继续做类似的操作,就无法享受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些投资者事实上持仓账户长期持有一些蓝筹股,但却无法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有悖于政策面鼓励长期投资的初衷。

根据笔者的观察,相当一部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长期持有蓝筹股的网友都会做一些上述类似的操作,在先进先出法下,虽然其重仓、甚至满仓长期持有一些低估值的蓝筹股,但在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的情况下,他们并不能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与差别化红利税政策鼓励长期投资的初衷相背离。因此,笔者认为,考虑到先进先法在计算持股期限方面的这一弊端,有必要将其修改为后进先出法。

3. 以未分配利润送股,应免征红利税。上市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向其股东送红股,其业务实质是将企业的盈利转为投资,投资者并没有因此获得现金,在现行的会计报表上虽然表现为利润分配,但实质上显然不属于利润分配。个人认为,企业以未分配利润送红股,应免征红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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